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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何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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