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促,6984,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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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卓偉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3593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61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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