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促,7025,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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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林奕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奕瑲前於民國110年07月0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6,150元,及自民國111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1年06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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