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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王茹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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