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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簡睿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簡睿頤於88年04月0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70,09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73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6412元簡睿頤(原名簡鴻凱)自民國111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43788元簡睿頤(原名簡鴻凱)自民國90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25%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43788元簡睿頤(原名簡鴻凱)自民國90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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