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光晧
劉萬基
李小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劉光晧前就讀實踐大學,邀同債務人劉萬基、李小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10,53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光联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萬基、李小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76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0,535元李小燕、劉光晧、劉萬基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0,535元李小燕、劉光晧、劉萬基自民國110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