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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劉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1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8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縱於民國97年間調降利息為按年利率6%計付,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8年2月7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01,827元未獲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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