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促,898,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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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吳泓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泓泰於民國88年10月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88496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273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8849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89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496元吳泓泰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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