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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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