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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柏成
林宏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柏成前就讀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林宏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40,158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林柏成於110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36,93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宏勝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94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6932元林宏勝(原名林永倉、林光寅)、林柏成自民國110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09日止年息0.90%001新臺幣236932元林宏勝(原名林永倉、林光寅)、林柏成自民國111年0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6932元林宏勝(原名林永倉、林光寅)、林柏成自民國110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09日止年息0.090%001新臺幣236932元林宏勝(原名林永倉、林光寅)、林柏成自民國11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01日止年息0.190%001新臺幣236932元林宏勝(原名林永倉、林光寅)、林柏成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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