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促,951,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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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朱保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朱保麟於94年03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12,79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95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800元朱保麟自民國96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51608元朱保麟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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