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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思婷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現住居所係在臺東縣鹿野鄉,此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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