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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榮勳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如聲請法院調解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6日以盧榮勳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11年5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調解,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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