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票,78,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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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謝皓凱
相 對 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裁定事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簽發之系爭本票,其內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又系爭本票所載之發票地係臺北市北投區,故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109年9月1日 80,000元 109年10月1日 CH0000000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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