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劉麗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准予延展至民國112年4月4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明煊死亡後,聲請人即依法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並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0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上開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4日屆滿,然經聲請人通知已報明債權及已知之債權人再次確認其債權額並協調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事宜時,債權人並未全數出席,致聲請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之處分及分配方式達成共識。
邇來猶有債權人以向聲請人起訴或發支付命令等方式請求清償債務並聲請強制執行,鑑於前述客觀情況,聲請人恐難於111年10月4日前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清償債務並陳報償還狀況,為此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延展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相關書證影本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506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
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