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聲,169,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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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二六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萬元或同金額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0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共新臺幣(下同)2120萬元之定期存單於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爰聲請准以變換為同金額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08號民事裁定、110年度存字第269號提存書各1紙(均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提存案卷查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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