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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王韋喬 籍設基隆市○○區○○街000○0號0樓 (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據戶籍謄本記載,相對人已出境並為遷出國外之註記,應認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為此依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債權讓與通知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其提出之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民國111年7月13日臺北逸仙郵局存證信函暨退回信封等在卷可稽,形式上堪信屬實。
相對人王韋喬之住居所,客觀上現時已陷於不明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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