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勞小,14,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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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陳偉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志昇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3分之2金額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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