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勞簡,1,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王學宇
被 告 采堤運動休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7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於111年2月9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