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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0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張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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