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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066號
抗 告 人
即原 告 劉民信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游月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紀錄在卷足稽,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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