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2094,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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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094號
原 告 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美瓏
訴訟代理人 薛來貴
被 告 蕭振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綠葉山莊社區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被告蕭振億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1條及社區規約第9條之規定,每戶應按月繳納管理費,倘未按期繳交管理費,以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五收取遲延利息。

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並積欠如附表總金額欄位所示之管理費,經催告仍不給付,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總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綠葉山莊社區管理規約、基隆市七堵區公所110年1月13日基七民字第1100000199號函、欠繳明細、汐止南昌郵局第000129號存證信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核與事實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本條例及綠葉山莊社區管理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即如附表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111年度基小字第2094號 編號 被告 門牌基隆市七堵區綠葉街 每月金額(新臺幣) 未繳管理費起迄月(民國) 期數 總金額(新臺幣) 1 蕭振億 107巷22號 2,769元 111年1月起至同年5月止 5 13,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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