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2354,2022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354號
原 告 許佳旭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娟
被 告 簡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2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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