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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3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簡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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