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338,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3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許佩貞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