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簡,138,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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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第24條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消費性貸款新臺幣(下同)268,529元、58,796元及10,735元,依兩造所簽訂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及借款約定書伍、二均係約定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以,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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