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16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送達代收人 張芷綺
被 告 王晟亦
陳佳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觀諸卷附原告所提出之由兩造簽訂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十五條載稱:「如因本約定書所生之一切爭訟,三方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及文字。」
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