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簡,680,2022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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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錢志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錢志杰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百一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六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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