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簡,764,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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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76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游詩澤

被 告 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2,771元,及其中新臺幣30萬1,403元自民國11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向訴外人簽訂買賣契約購買機車,分期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1萬7,563元,約定由原告向訴外人支付上開分期總價全額款項後,由被告自110年7月11日起至113年6月11日止,每月一期,分36期攤還,每期應繳金額1萬1,616元,並簽訂「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

詎被告繳款11期即111年5月11日起即未履行繳納義務,至111年8月17日止,尚積欠本金30萬1,403元,及按系爭契約第4條、民法205條計收之遲延費1,368元。

另依系爭契約第7條之約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交付所應繳付款項達原告所定應繳金額者,即喪失期限利益。

而被告經原告催討迄未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

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基於上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還款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31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3,31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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