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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華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昌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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