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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93號
原 告 張瑞琦
訴訟代理人 張愷致
被 告 張信泰(王春綢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樹微(王春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關於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原告於訴訟上尚有無其他主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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