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簡,963,20240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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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963號
原 告 楊永鎮
楊中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楊嘉馹律師
被 告 楊賴月嬌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
被 告 楊姵誼(即楊三祈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美(即楊三祈之承受訴訟人)

楊佳盈(即楊三祈之承受訴訟人)

楊文雄(即楊三祈之承受訴訟人)

吳三齊
楊素娟
吳翠霞
蕭秀月
蕭金水
蕭素雲
楊文旗
林森坤
林宗德
林宗喜
林美鳳
林麗花

林美珠
林阿緞
林美嬌

吳麗真

楊正綢

兼上二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宗明
被 告 楊宗平
楊黛玲

楊宗熹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楊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淑美、楊文雄、楊佳盈、楊姵誼為楊三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三祈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112年9月12日宣判前之112年9月4日死亡,其配偶劉淑美及子女楊文雄、楊佳盈、楊姵誼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且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楊三祈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前開繼承人等戶籍謄本等件可稽,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劉淑美、楊文雄、楊佳盈、楊姵誼為楊三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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