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家繼訴,11,202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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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陳柏霖

陳彥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素珠
黃奕彰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煥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6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徐麗貞與被繼承人陳劉秀娟間400萬元贈與關係不存在,並應將系爭400萬元返還全體繼承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被繼承人陳劉秀娟之遺產應按陳劉秀娟繼承人之應繼分分割,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原告二人應繼分為3分之1,依原告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為4,046,397元,故訴訟標的價額為1,348,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合計應徵54,965元,尚欠4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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