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消債更,86,2022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林建志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林建志具狀聲請更生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暨檢附本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尚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

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件】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但就財產目錄部分則陳報為「無」,惟財產目錄就此部分仍應就有無存款帳戶、有價證券、奢侈或貴重物品、無體權利、其他土地、房屋、股票等資料具體說明,如有存款帳戶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
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
如有有價證券則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等項之變動狀況。
二、聲請人雖已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仍請提出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供參。
三、請補正聲請「前兩年」之薪資證明文件(例如存摺、薪資單等)。
四、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第3條記載「電燈費及自來水費另外」等語,則如相關單據係由出租人管領中,而無法向本院提供影本,亦請提出出租人收取水電等費用之受領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稱目前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街000號5樓」,並陳明該址房屋係向其母林黃麗香租用。
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六、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受扶養權利人林黃麗香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聲請人扶養之客觀情事?
七、說明受扶養人林黃麗香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雖將其母林黃麗香陳報為受扶養人,惟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僅陳報為1人,所陳報之扶養費亦僅4,000元,遠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1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縱加計聲請人另依前開房屋租賃契約給付之9,000元,仍有不足,是此部分同有釐清之必要)及親屬系統表,並說明各扶養義務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
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亦請釋明其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八、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九、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十、陳報受扶養人最近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之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十一、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