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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鄧惠玲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鄧惠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業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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