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108,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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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家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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