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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春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36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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