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125,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億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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