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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銓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松憲
被 告 海玉貿易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許爾航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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