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129,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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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蘇聯田
法定代理人 丁偉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禮安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原告併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鑑價報告、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到院),並自行比較「本件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與「其所擔保之債權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系爭不動產擔保之債權額係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1,600,000元),暫先繳納16,840元。
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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