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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陸家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坎城婚紗攝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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