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659,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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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D&T Beauty

法定代理人 鄭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炫美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港幣7萬6,862元本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4,519元【計算式:76,862×4.092(起訴時匯率)=314,519,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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