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67,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素月等人間因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依原告主張被告魏素月迄至起訴111年1月19日止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總額,與原告主張撤銷被告魏素月贈與張文馨之金額,二者擇低),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查報「被告魏素月迄至起訴111年1月19日止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總額」及「被告魏素月贈與被告張文馨購買房屋頭期款及房屋貸款金額」,未查報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