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674,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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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李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志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6,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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