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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鏡帆
上列原告對被告楊律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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