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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憲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617元。
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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