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91,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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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吳祐晨
廖毅凡
法定代理人 廖玉萍
共 同 趙興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如芸、吳清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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