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97,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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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李昀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麗敏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依原告起訴所載事實理由,原告是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巷0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漏水,造成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巷0弄0號5樓房屋天花板有多處斑駁、壁癌,請求被告修繕系爭房屋至不漏水狀態,但未於訴狀載明其請求被告「修繕系爭房屋漏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且陳明因無法進入系爭房屋檢測,無法判斷漏水原因及提供修繕方法並估價等情,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
按未查報「系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加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69,6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819,600元,此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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