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訴,222,2023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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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林玉鳳
法定代理人 王俊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私立祥瑞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即林長禮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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