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佩珊
李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10元【計算式:1,800元/㎡(111年公告土地現值)×124.45㎡(土地面積即17.48+12.74+94.23)=224,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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